理賠了,為什麼要保密?——從車險「非善意」到保固「人為因素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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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鴻智庫 觀點

理賠了,
為什麼要保密?
定義 → 舉證 → 解釋 → 透明

9 月 25 日一組報導說,被毒駕撞的受害人可能拿不到車體險理賠;另一個案子,保險公司全額理賠了,條件是車主簽保密條款。把條文攤開對照,報導只對一半——但它碰到的問題是真的。保險和保固一樣,都是先付錢買一個「萬一」。萬一真的發生時,條款裡一個沒被定義的詞,就能讓對方先說不賠;在走到法院之前,條款被讀寬還是讀窄,往往看您對對方有多重要。本文接續〈魔鬼藏在細節裡〉,把「責任的落點」從貨品推到條款,也說明為什麼一站式購足,會讓條款的解釋站到您這邊。

發布單位:嘉鴻智庫 Jiahon Think Tank | 撰稿:Marcus(資深副總經理) | 2026 年 9 月 26 日 | jiahon.com.tw

In Brief

A news series published on 25 September 2026 claimed that the auto-body policies most Taiwanese drivers buy (Types B and C) let insurers refuse claims from drivers hit by drugged or drunk drivers, citing an exclusion for "non-bona-fide acts of third parties"—and that in one case an insurer paid in full only after the policyholder signed a confidentiality clause. We checked the regulator's model contract: the exclusion exists in Type B but not in Type C, and being hit by another car is the very first peril Type B covers. The report was half right. The problem it touched is real, and it is not only about car insurance.

A warranty is a form of insurance: the premium you pay for authorized goods buys a promise for the day something goes wrong. Whether that promise is worth anything depends on four checks—definition → burden of proof → interpretation → transparency. An undefined exclusion ("non-bona-fide act", "human damage") lets the other side say no first; the law puts the burden of proving an exclusion on whoever invokes it and, in insurance and consumer contracts, resolves ambiguity in favor of the policyholder or consumer; a confidential settlement keeps the next customer from learning that the denial did not hold.

In practice, long before a dispute reaches a mediator or a court, how an exclusion gets read depends on incentives. A supplier who sells you one part, once, can afford to read "human damage" broadly; rebutting its report often costs you more than the part is worth. A one-stop partner that handles your whole plant has every reason not to lose you over one claim. That is an under-discussed advantage of consolidated purchasing—and the reason Jiahon would rather be your partner than your counterparty.

本文是續篇。〈魔鬼藏在細節裡——那些白牌耗材沒告訴您的事〉談貨品這一層的「責任的落點」;〈找新供應商又被放鴿子?〉談「出包之後他怎麼處理」。這篇把同一個問題往上推一層:就算有品牌、有保固、有保險,條款寫不清楚,責任照樣落空。最後回到〈一站式MRO〉與〈別再盲目比價!〉:在走到法院之前,條款怎麼被解釋,往往取決於您對供應商有多重要。

1. 一組報導,兩個問題

理賠了,為什麼要保密?拿到錢的人,為什麼不能說?

2026 年 9 月 25 日,CTWANT 刊出〈保險陷阱〉兩篇報導。第一篇說,多數人投保的乙式、丙式車體險,遇到被毒駕、酒駕波及的受害人,保險公司可能不理賠,理由是契約裡有一條「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」不賠;受訪者認為,這一條違反保險法第 54 條之 1。

第二篇舉了一個具體案例。彰化一處停車場,一名駕駛因為通道被違停車輛堵住、車子出不去,路怒衝撞那輛車,撞開通道後還倒車再撞,連帶撞壞旁邊停好的一輛特斯拉。特斯拉車主申請理賠,保險公司以「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」拒賠;經消費者團體出面申訴,保險公司最後全額理賠——條件是車主簽下保密條款。受訪者說,還有好幾起類似案件,都是這樣私下和解。

兩篇的說法都來自同一位受訪者,也就是保險消費者權益促進會的前會長;報導沒有點名是哪家保險公司,也沒有業者的回應。所以我們先問兩個問題:這條條款,真的擋得住毒駕受害人的理賠嗎?理賠了,為什麼要保密?

2. 先看條文:報導對了一半

車體險的條文,不是各家從零寫起的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有《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》,最近一次修正是 2024 年 4 月 3 日,各產險公司的保單以它為基礎。

範本乙式第 4 條的不保事項,第八款確實寫著「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」;但丙式的不保事項裡,沒有這一款。更重要的是,被另一台車撞,本來就是乙式承保範圍的第一款「碰撞」;丙式承保「與車輛發生碰撞、擦撞」,條件是確認對方車輛,並沒有要求您的車必須在行駛中。金管會自己的消費者提醒,也把「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」括註為「不明車損」。

報導對毒駕事故,只寫受害人「很可能」拿不到理賠,沒有舉出一件實際拒賠的案子;唯一具體的拒賠,是故意衝撞。

表 1:報導的說法,逐條對照範本
報導的說法條文與事實判斷
乙、丙式都有「非善意」不理賠的條款乙式範本有;丙式範本的不保事項沒有對一半
被毒駕、酒駕撞到,乙、丙式不賠被撞屬乙式承保的「碰撞」;報導未舉出實際拒賠案例推論過頭
丙式只賠行駛中的車碰車範本丙式只要求與車輛碰撞、確認對方車輛與範本不符
理賠後要求簽保密條款單一受訪者陳述,未具名業者,也沒有業者回應有報導,待查證

另一則新聞可以對照。今年 3 月,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件毒駕致死案的保險爭議:肇事駕駛向自己投保的第三人責任險申請理賠,保險公司以吸毒為由拒賠,他提告求償。法院採信員警證詞,認為駕駛當時沒有意識不清的情形,事故可能是超車不當、車速過快造成,無法認定與吸毒有因果關係,判保險公司敗訴(全案仍可上訴)。拒賠的理由,法院是會審的。

報導的結論推過頭了,但它碰到的問題是真的,而且不只在車險。任何一份保單、保固書或採購合約,都要過同樣的四道檢查。

四道檢查:定義、舉證、解釋、透明 四道檢查 一份條款值多少,看它過不過得了這四關 定義 第一關 舉證 第二關 解釋 第三關 透明 第四關 沒被定義的字,由誰先認定? 主張例外的人,負責舉證 兩種讀法時,代價算誰的? 結果要留紀錄,別人才知道 保險、保固、採購合約,都過同樣四關
圖 1:四道檢查——保障值多少,不看有沒有,看條款過不過得了這四關

3. 第一道檢查:定義——沒被定義的兩個字

條款裡最貴的兩個字,是沒被定義的那兩個。

範本在同一條裡,把「不明原因」、「不明車輛」都定義了;第八款的「非善意」,卻沒有任何定義。法律上倒是有「善意」這個詞,但它是專有名詞,指的是「不知情」,例如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——講的是知不知道某件事,不是好心。借不過來。

字面上,「不是好意」比「惡意」寬,中間還有一塊「沒有好意、也沒有惡意」,一般過失就落在這裡。業界自己的說法也不一致:有的說明把它限在惡意刮損、毀壞,以及找不到可歸責對象的不明損害;也有保險比價網站,連行人搬東西不小心碰傷都歸進非善意、乙式不賠。一個詞能被讀得這麼寬、又這麼窄,實際上就是由處理理賠的一方先說了算。

保固裡的同一個問題

換成保固,這個詞叫「人為因素」。是摔的?接錯電?環境濕度超標?超出使用條件?保固條款如果沒寫清楚,就由賣方先認定。

〈魔鬼藏在細節裡〉談過貨品這一層的「責任的落點」:一個沒有品牌、責任不明的耗材,是供應鏈裡最脆弱的一環。條款這一層是同一件事——一個沒被定義的除外用語,就是一個找不到落點的責任。

4. 第二道檢查:舉證——誰主張,誰舉證

保險公司態度很硬的時候,很多人以為輪到自己舉證。其實剛好相反。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的原則是: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的人,要負舉證責任。

但「誰主張」可以換句話說——保險公司說「對方是非善意」,您也可以被說成是在主張「對方不是非善意」。所以法院不看措辭,而是看各自靠的是哪一條規定:您請求理賠,靠的是承保條款,要證明保單有效、發生碰撞、損失多少;保險公司要拒賠,靠的是不保事項,要證明除外的事實成立。舉證責任跟著條文走,不跟著說法走。

為什麼這樣分?反過來想:如果換個說法就能把舉證丟給您,您每次出險都得證明所有除外都不存在——不是戰爭、不是颱風、駕駛沒喝酒、對方不是故意。要證明一件事「沒發生」,幾乎不可能。

舉證的順序 舉證的順序 舉證責任跟著條文走,不跟著說法走 ① 您 證明事故發生 保單有效、被撞、 損失多少 ② 對方 主張除外 提出本證, 要讓人「相信」 ③ 您 提出反證 不必證明相反, 讓人「不確定」就夠 ④ 結果 還是不確定 輸的是負舉證 責任的一方 高雄地院 2026 年 3 月的判決:保險公司證明不了「吸毒造成車禍」,敗訴(可上訴)
圖 2:舉證的順序——對方主張例外,就由對方舉證;您只要讓它站不穩

對方拿出報告之後,您確實不能不理,但您不必證明相反的事,只要讓人不確定就夠。事實查到最後還是各說各話,輸的是負舉證責任的一方。高雄那件判決,就是保險公司證明不了「吸毒造成車禍」而敗訴。

換成保固

保固書寫「保固一年」,也寫「人為損壞不在保固範圍」。一條是原則,一條是例外。客戶拿著保固期內壞掉的東西來換,賣方說是人為摔壞的——要拿證據的是賣方,不是客戶去證明自己沒摔過。

賣方拿出分析報告之後呢?客戶如果不認同,就輪到客戶提出反證。但反證的門檻跟本證不一樣:客戶不必證明「我沒摔過」,只要讓那份報告站不穩——報告是賣方自己做的、沒有摔痕或受力的照片、跟出貨檢驗或使用紀錄對不上,或者要求送第三方檢驗。查到最後還是各說各話,輸的仍然是負舉證責任的賣方。

法律上的順序是這樣,實務上的代價卻不對等:送第三方檢驗要錢、調紀錄要人、來回溝通要時間,這些都落在客戶身上。所以很多客戶最後選擇算了——不是因為賣方對,而是因為爭下去不划算。這一點,第 8 節會再回來。

〈找新供應商又被放鴿子?〉裡有一句金句:真正重要的問題不是「他有沒有出過包」,而是「出包之後他怎麼處理」。舉證責任,就是出包之後最實用的一把尺。

5. 第三道檢查:解釋——有疑義時,算誰的?

條款有兩種讀法都說得通時,怎麼辦?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寫得很清楚:保險契約的解釋,要探求當事人的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;有疑義時,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。範本共同條款第 1 條寫了同樣的話,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對定型化契約也是同一個原則。

這條規則不固定偏向讀寬或讀窄。「非善意」在乙式是除外,有利被保險人就是讀窄;同一個詞在甲式是承保事故,有利被保險人反而是讀寬。它固定的只有一件事:提供條款的一方,承擔寫不清楚的代價。

表 2:同一個詞,兩種讀法——兩邊最強的論點並排
面向寬讀(保險公司這邊)窄讀(被保險人這邊)
條文文字非善意比惡意寬,字面包得住兩種讀法都說得通,有疑義時依法有利被保險人
行為性質酒駕、毒駕上路,本身就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對「撞到您」這個結果,仍然是過失
契約設計乙式保費較低,本來就少保一塊酒駕、毒駕除外只寫在被保險汽車的駕駛那邊
風險分配加害人依法本來就該全額賠償車體險的用處,就是先賠、再代位求償

並排下來,窄讀的勝算較大:它讓乙式的碰撞承保保有意義,也符合「有疑義時有利被保險人」。但我們沒有找到直接處理「毒駕撞車算不算非善意」的判決或評議,這是判斷,不是定論。

真正的灰色地帶:故意

刑法把故意和過失的分界劃得很細(第 13、14 條):預見可能撞到,但認為不會發生,是過失;預見可能撞到,撞到也無所謂,就是故意——叫間接故意,而且不需要針對特定的人或車。一般闖紅燈、酒駕、毒駕撞到您,是過失,他賭的是不會撞到;真正落在灰色地帶的,是把車當武器的人。

被撞了,乙式賠不賠:過失或故意,對方清醒或毒駕 被撞了,乙式賠不賠? 以金管會範本乙式條款為準 過失撞到您 賭不會撞到,不是衝著您 故意撞您 含「撞到也沒關係」的間接故意 對方清醒 例:闖紅燈、超速 對方毒駕、酒駕 吸毒、喝酒後上路 乙式該賠 標準的碰撞理賠 乙式該賠 同上;但對方責任險常會拒賠, 求償較難,可能要多爭一輪 灰色地帶 最接近「非善意」的字面, 要看個案證據 灰色地帶 同上——關鍵是故意, 不是有沒有吸毒 決定賠不賠的是左右,不是上下
圖 3:被撞了,乙式賠不賠?——看的是對方有沒有故意,不是有沒有吸毒

還有一個常見的跳躍:「酒駕、毒駕在保單裡被排除,所以它就是非善意。」不保事項排除的東西很多——戰爭、颱風、把車出租給人用——理由各不相同。酒駕、毒駕的除外,排除的是被保險汽車自己的駕駛,背後的道理是不讓人拿保險替自己選擇的違法行為買單;撞您的第三人酒駕、毒駕,並不在除外之列。

〈自駕車悖論〉談的是,城市不需要更聰明的車,需要更聰明的規則。保單和保固條款,是每個人都在簽的小規則,一樣需要。

6. 第四道檢查:透明——理賠了,為什麼要保密?

回到報導最刺眼的那一點。先說公道話:和解附帶保密條款很常見,本身並不違法。保險公司可能的理由也不難想:不想成為其他保戶援引的先例,也不想承認拒賠的解釋站不住。「業者自知理虧」是受訪者的推論,我們無從證實。

但問題不在保密本身,而在保密的對象。這次爭的,是一條人人保單都一樣的定型化條款。拒賠被推翻了,下一個收到同樣拒賠信的人卻不會知道——資訊留在提供條款的那一邊,條款的模糊就很難被修正。

看資訊往哪邊流。〈四根柱子〉說,判斷一件事有沒有失控,要看同情往哪邊流——流向被害人還是加害人。套在條款上,要看的是資訊往哪邊流:流向提供條款的人,還是簽條款的人。

個人能做的,是讓結果留下來。先向保險公司申訴,業者須在 30 天內處理;不服,可以在 60 天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,申請不收費。評議和判決會留下案例,評議中心也會整理案例公開分享;私下和解不會。

7. 保固,就是一種保險

保險和保固,是同一種東西:您先付錢,買一個出事那天的承諾。

原廠或代理商的貨,價格裡含一筆保固溢價;平行輸入的貨通常不享有台灣代理商的保固,售後由賣方負責。很多採購比價時,把這筆溢價當成「買安心」。但安心值多少,不看有沒有保固,要看保固條款過不過得了那四道檢查。

表 3:車體險和保固,逐項對照
對照項目車體險保固
您先付的錢保費原廠或代理貨價格裡的保固溢價
買到的承諾承保範圍:碰撞、火災、閃電……保固範圍:保固期內的故障
最常卡關的除外「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」「人為因素」「人為損壞」
誰要舉證除外主張除外的保險公司主張人為損壞的賣方
爭議怎麼解申訴、評議、訴訟客訴、第三方檢驗、合約約定的爭議處理
結果留不留得下評議、判決留下案例;私下和解常附保密檢驗報告、處理紀錄;私下換貨常不留紀錄

所以採購在比價時,可以對保固條款多問四個問題:

定義 「人為因素」指什麼?
使用條件、環境、安裝方式,有沒有寫進規格書?沒寫的,就是對方說了算。
舉證 對方說是人為,證據在哪?
分析報告誰做的、用什麼方法、能不能由第三方重做?報告越能被驗證,爭議越短。
解釋 兩種讀法,算誰的?
保險和消費契約,法律明文把模糊算在提供條款的一方;企業之間的採購合約沒有這麼明確的規定,只能回頭探求雙方真意。與其事後爭,不如在合約裡先把關鍵字寫清楚。
透明 結果留不留得下來?
同樣的問題第二次發生時,有沒有前例可以查?處理完就消失的結果,對下一個人沒有幫助。

8. 條款站在誰那邊?——一站式購足的另一個優勢

條款怎麼讀,除了法律,還有算盤。

為什麼供應商會把「人為因素」讀寬?

一家只賣您一種料的供應商,面對一件保固爭議,算的是這一筆:認了,要吸收換貨和檢驗的成本;不認,最壞的結果是失去一個小客戶——何況您可能本來就只買這一次。拒賠的算盤很好打。這不代表每家供應商都會這樣做,而是誘因在那裡。

客戶也在算。第 4 節說過,反證要錢、要人、要時間;為了一顆幾百塊的零件送第三方檢驗,多半不划算。兩邊的算盤加起來,結果就是:小額、單品項、一次性的保固爭議,常常在沒有人真正查清楚之前就結案了。

一站式窗口,算盤是反過來的

您的全廠 MRO 都在同一個窗口,拒絕您一次保固,他可能失去的是整張帳單。〈別再盲目比價!〉算過:單筆 500 塊沒有議價力,二十筆整合起來就有了。議價力不只談價格,也談保固條款怎麼被解釋。

表 4:同一條保固條款,誘因不同,讀法就不同
對照項目單品項、小額、一次性一站式、長期合作
拒賠的代價失去一筆小生意可能失去整廠的帳單
「人為因素」的誘因讀寬,能排除就排除對客戶從寬,盡可能承擔
客戶反證的代價常比零件本身還貴,只好算了爭議有窗口可以升級,不必全靠自己扛
爭議之後換一家,從頭再來下一張單還要合作,雙方都想把事情處理好

這就是一站式購足少被提到的一個優勢:保固條款可能一字不差,但解釋條款的人,站的位置不一樣。〈一站式MRO是如何降低斷料風險與 MOQ 卡關的採購困境?〉說,整合不只是為了議價,更是為了讓每一個供應環節都有人負責;〈您是在做管理,還是在被問責?〉也說,有了穩定的合作基礎,嘉鴻才能持續投入工程支援與異常應變。保固爭議,正是這些承諾最容易被看見的時候。

從供應商與客戶,到夥伴

「供應商」和「客戶」這兩個稱呼,本身就把人放在桌子的兩邊:一邊想少賠,一邊想多拿。條款寫得越細,越像兩個對手在劃界線。保險公司和保戶是這樣,一次性的買賣也是這樣。

但條款永遠寫不完所有情況。寫不完的那一塊,在對手之間,會被讀成對自己有利;在夥伴之間,會被一起補起來。這也是為什麼第 7 節那四個問題,對一次性的供應商最要緊——您沒有關係可以靠,只能靠條款。

所以嘉鴻不打算在這裡再多寫一份條款。把採購交給嘉鴻的客戶遇到保固爭議,嘉鴻會協助釐清原因,也會盡可能承擔。理由很實際:失去一位客戶,連帶失去後面的訂單,對嘉鴻的損失遠比一次保固大。我們的算盤和您的算盤,是同一本帳。

〈《嘉鴻獨特價值解析》Part X|專業整合,降低總持有成本〉說過,B2B 最可怕的不是買貴,而是買錯。保固條款寫不清楚、爭議沒人扛,就是總持有成本裡最難估的一塊;一站式購足省下的,也包括這一塊。

理賠了,為什麼要保密?我們不知道那家保險公司的理由,但知道結果:條款還是那一條,下一個人還是會收到同一封拒賠信。

保障值多少,不看有沒有,看條款經不經得起攤開:有沒有定義、誰要舉證、有疑義時誰承擔、結果透不透明。

但條款只是底線。只把彼此當供應商和客戶,雙方就坐在桌子兩邊,條款寫不完的地方,往往會被讀向對自己有利的那一邊;夥伴,是坐在同一邊。嘉鴻想做的是後者——出了事,我們會協助、會盡可能承擔,因為您後面的訂單,對我們比這一次重要得多。

條款決定底線,關係決定您會被怎麼對待。

參考資料

[1] CTWANT(2026-09-25)。〈保險陷阱1/乙、丙式車險竟擋毒駕理賠 恐怖內幕:風險丟回車主〉。ctwant.com/article/499554

[2] CTWANT(2026-09-25)。〈保險陷阱2/霸王條款藏乙式車險 抓嘸肇事者、刻意撞車都能拒賠〉。ctwant.com/article/499558

[3]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《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》,2024-04-03 修正(金管保產字第 11304163572 號函)。law.fsc.gov.tw

[4] 金管會保險局。〈金管會提醒消費者申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理賠注意事項〉。ib.gov.tw

[5] 民視新聞(2026-03-04)。〈毒駕撞死人「還能領160萬理賠」保險公司拒賠敗訴〉,高雄地方法院判決,可上訴。ftvnews.com.tw

[6] 《保險法》第 54 條、第 54 條之 1;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1 條;《民事訴訟法》第 277 條;《民法》第 98 條。

[7]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13、14 條(故意與過失)、第 185 條之 3(不能安全駕駛罪)。

[8] 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3 條(申訴 30 日、評議 60 日);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。

[9] 業界對「非善意行為」的說明舉例:國泰產險零事故研究所〈車輛保險大解密-「車體險篇」〉;Finfo〈乙式車險保障範圍、費用與優缺點分析(2026)〉。

[10] 本文對報導內容的整理,以作者自己的話重述;報導中的個案細節以原報導為準,本文未能獨立查證。

說明
本文為觀點文章,案例來自公開報導;條款引用以金管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準,各家保單的實際條款可能不同。文中對制度與現象的評論屬嘉鴻智庫立場,不構成對任何特定個人或機構的指控,亦不構成法律或保險建議;個案請以保單條款與專業意見為準。
授權聲明 / License 本文由嘉鴻關係企業(JIAHON Group)發表,著作權歸嘉鴻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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